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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922执473号

李艳东、周世界申请执行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艳东,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丽华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473号

申请执行人:李艳东,女,生于1969年12月13日,汉族,四川省郫县居民。

申请执行人:周世界系原告李艳东之夫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生于1964年3月1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大榆镇新区工业集中发展去河东大道西段。法定代表人林棋,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都江堰市青城山镇长寿新居二组8号。。法定代表人林棋,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杜丽华,女,生于1966年8月18日,汉族,射洪县居民。本院在执行李艳东、周世界与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三被执行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丽华在银行没有存款。亦没有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此外未查到三被执行人四川省明塬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明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杜丽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周世界、李艳东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三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金全

审判员  李 俊

审判员  王玉明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西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