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执8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宋歌与闫媛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歌,闫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2执824号申请执行人宋歌,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闫媛,女,198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黑山县。宋歌申请闫媛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8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宋歌于2016-1-22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该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03184号中止执行。若中止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庄玉伟审判员 倪志搏执行员 史新宁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育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