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97号申请保全人:朴光奎。被保全人:蔡龙鳞。被保全人:刘霞。申请保全人朴光奎与被保全人蔡龙鳞、刘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朴光奎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朴光奎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朴光奎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朴光奎。
审判员 车 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