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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497号

申请保全人朴光奎与被保全人蔡龙鳞、刘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497号申请保全人:朴光奎。被保全人:蔡龙鳞。被保全人:刘霞。申请保全人朴光奎与被保全人蔡龙鳞、刘霞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朴光奎于2016年11月25日申请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朴光奎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保全人朴光奎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申请保全人已预交),退还申请保全人朴光奎。

审判员 车 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孙嘉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