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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81执1089号

杨健与姚晓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12
所属地区
赤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健,姚晓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81执1089号申请人杨健,男,汉族,1984年11月27日出生,无业,住贵州省赤水市。被执行人姚晓承,男性,汉族,1988年10月25日出生,无业,住赤水市。本院在执行杨健申请执行姚晓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姚晓承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法院(2016)黔0381民初1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明荣

审 判 员  徐凌东

代理

审判员  罗吉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安 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