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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3执152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陈昌顺与广州市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2016执1524执行裁定���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昌顺,广州市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03执1524号申请执行人陈昌顺,住址:广东省增城市。被执行人广州市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法定代表人:黄宣坚。申请执行人陈昌顺与被执行人广州市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荔劳人仲案字[2016]200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广州市坚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付工资、经济补偿金共计10384.62元,并负担本案执行费56元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粤0103执152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 卫 东审判员 王 宁 宁审判员 韩���忠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雁 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