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286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本院执行的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与电子工业岩土基础工程公司买卖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陕西红旗建筑制品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19265元,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暂缓执行,退出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28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占宏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贺 诚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郑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