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2执218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被执行人洪汉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2民初176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洪汉清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洪汉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洪汉清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洪汉清(证件号码:)在浙商银行的62×××30的存款人民币61931.03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军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钱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