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黔法民执字第00742号
申请执行人:向兵,男,出生于1971年11月5日,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姚世兴,男,1970年05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向兵与被执行人姚世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黔法民初字第113号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6414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姚世兴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兵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和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其金额极少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电话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86414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春丽
审判员 曾 强
审判员 徐洪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林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