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05执2726号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懂剑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9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杨懂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5执27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懂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5民初002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懂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杨懂剑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懂剑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杨懂剑(证件号码:)在台州银行的62×××01的存款人民币71239.69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勇AUT())O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