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执字第0046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大荔县某某局诉孙某某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荔县某某局,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462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某某局,住所大荔县。法定代表人:荆某某,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孙某某,男,1979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下寨镇。本院在执行大荔县某某局与孙某某行政处罚纠纷的荔国土资监发(2012)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案中,鉴于本案案情较为复杂,当事人对立情绪较大,为了化解矛盾,便于执行,仍需协调处理,本案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协商处理未果,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立龙审判员 刘政文审判员 王进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执行员 雷乔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