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03民初4937号
原告:陈旭。
被告:李少春。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旭与被告李少春、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申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旭负担。
审判员 鲁勤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