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0执2636号申请执行人华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83024939),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天津军粮城工业园区丽兴园楼宇总部C436#。
法定代表人:刘四树,总经理。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3770645497Q),住所地天津北辰科技园区(宜兴阜)高新大道35号。
法定代表人:金炫佑,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人华邦(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欠款82092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1131元。另查,被执行人圣佑精密钢管(天津)有限公司银行无存款,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该案执行不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律洪义
审判员 孙洪良
审判员 蔡学斌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田宝辉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