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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72财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连云港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2财保252号申请人:连云港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镇海滨大道*号阳光国际中心*****室。法定代表人:朱云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永荣,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董丽,江苏田湾(连云)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环城北路***号***室。在本院受理申请人连云港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浙江翰晟携创实业有限公司关于提单号为COSUXXXXXXXXXX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后,申请人于2016年11月25日槊嫒啡辖硇兄髡湃ɡ噬昵氤坊厮咔安撇H昵搿?SPANlang=EN-US>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人以另行主张权利为由申请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连云港众诚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审判员 沈 军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顾双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