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048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90年8月17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887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101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晓江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