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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3执恢1048号

朱某某与付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付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恢1048号

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男,1986年10月16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付某某,女,1990年8月17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88700元,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一审财产保全费1010元。现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孟晓江

审 判 员  吕中英

代理

审判员  周海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于浩然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