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181执641号
申请执行人: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
被执行人: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峨眉山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乐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申请执行峨眉山市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的执行标的为支付拖欠电费156897.28元及利息,负担诉讼费1719元、执行费2253元。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峨眉山市人民法院(2016)川1181民初21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童跃彬
审 判 员 吴 玥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