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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执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关于伊辉与秦艳红、刘德福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26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辉,秦艳红,刘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267-2号申请执行人伊辉。被执行人秦艳红。被执行人刘德福。关于伊辉与秦艳红、刘德福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围民初字第3587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358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