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围执字第12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关于伊辉与秦艳红、刘德福追偿权纠纷一案(2015)围执字第126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辉,秦艳红,刘德福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围执字第1267-2号申请执行人伊辉。被执行人秦艳红。被执行人刘德福。关于伊辉与秦艳红、刘德福追偿权纠纷一案,(2013围民初字第3587号)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围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民初字第3587号)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立军审判员 窦永海审判员 郑国杰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德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