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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6执3828号

上海香羽服饰有限公司与上海丰申服饰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6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香羽服饰有限公司,上海丰申服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116执382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香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范海岸,总经理。被执行人上海丰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周毅。上述当事人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法院申请执行金额17130元。我院受理了申请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房产、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鉴于本案现有情况,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新的线索后可向本院书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2015)金民二(商)初字第1326号民事判决书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宋凤杰

代理

审判员  杨 锋

代理

审判员  马永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葛少锋附:相关法律条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