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191行初394号原告李书风,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惠济区。委托代理人刘兰芬,女,196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一般代理。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郑州市金桥路2号。负责人王维翔,镇长。委托代理人李山,该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李芳,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李书风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花园口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花园口镇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书风及委托代理人刘兰芬和被告花园口镇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李山、李芳均到庭参加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书风诉称,其于2016年6月10日以邮寄挂号信的方式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被告单位法人的姓名、职责、办公地点及联系电话。但被告拒绝接收该信件。原告认为被告的这种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被告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违法。
经审理查明,原告李书风于2016年6月10日向被告花园口镇政府邮寄了编号为XA41521286941挂号信件一封,该信件封面上写有“内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份……”字样,2016年6月11日该信件因无人签收被退回。另查明,原告对被告未接收其该信件的行为,在本院已经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所诉系被告未接收其于2016年6月10日邮寄的编号为XA41521286941信件的行为,虽然该信件的信封上注明内附两份信息公开申请,但被告未接收该信件的行为是一个行为,并不因该信件内所附材料的份数而转化为多个行为。因此,本案诉讼属于重复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书风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俊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高国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