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102执1692号
申请执行人:黄翠芬,女,1958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毛献群,女,198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申请执行人黄翠芬与被执行人毛献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1102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102执1692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先强
审判员 白素明
审判员 梁国栋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远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