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4执1751号
申请执行人:钟红,女,生于1988年8月6日,汉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刘胜,男,生于1981年2月28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
被执行人:康美琼,女,生于1981年11月16日,土家族,住重庆市黔江区。本院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钟红与被执行人康美琼刘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四中法民终字第010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88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康美琼刘胜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钟红于2016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房产、工商、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到被执行人的户籍地进行随访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线索,依法约谈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本案执行情况,其未受偿金额为88000元,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随时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徐洪斌
审 判 员 曾 强
代理
审判员 谭 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冬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