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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022执252号之一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陕大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公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大武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公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022执25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县斗湖堤镇荆江大道152号。

法定代表人:朱远伦,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大武,男,1952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公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公安农村合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大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7月8日作出(2016)鄂1022执2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陕大武银行存款1082.07元,后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陕大武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暂不处置已被冻结的存款。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陕大武除已被冻结存款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1022执2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庆娟

审判员  刘 军

审判员  彭 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