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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3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刘莹莹与被执行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莹莹,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989号申请执行人刘莹莹。被执行人大连永和圣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9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查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西民初字第4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

审判员  曲 峰助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盛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