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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02民初4072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02民初4072号原告黄某,女,1985年6月1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被告王某某,男,1976年11月28日出生,住庆阳市西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某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原、被告夫妻已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某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黄某负担,退付原告黄某150元审判员  常喜娥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素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