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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14号

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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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14号

申请执行人: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钟楼村凤淮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34-1。

法定代表人:何东丽,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凤凰东路68号,组织机构代码13479201-5。

法定代表人:张敏翔,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珍珠集团凤阳县中都商砼有限公司与江苏省第一建筑安装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代理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