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02民特29号原告郭昕,女,汉族,1988年3月4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李东平,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丽,内蒙古永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中河,男,汉族,1976年9月9日出生,现住鄂尔多斯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昕诉被告李东平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昕申请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准予撤诉。案件受理费2074元,由原告郭昕负担。
审判员文辉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康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