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鲁1602民初1354号
原告:郝丽燕。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山东易焕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萍,山东科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郝丽燕与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振清、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雷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丽燕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百盛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托管收益及违约金3500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百盛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购买的位于滨州市渤海花园项目百盛广场10号楼编号为A-42、A-43的商铺交付给被告,由被告进行统一经营管理,被告向原告支付商铺托管收益,托管收益在每年的6月1日至6月30日和12月1日至30日分别存入原告指定的账户。如果被告逾期超过30日或因乙方经营不善导致不能支付原告的托管收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至今,被告尚未支付原告托管收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的合同关系。
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在履行合同中没有过错,不存在违约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托管收益为弹性收益,被告在没有收益的情况下没有义务支付托管费。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原告提交的房产证、百盛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被告对其真实性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滨州市诚信购物商场租赁合同、被告与滨州博诺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的租赁协议,原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被告提交的渤海花园10号楼商业招商运营补充协议,经本院审查认为,该协议系由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在2015年4月30日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撤离滨州市诚信购物广场之后于2015年5月29日签订的,该协议中涉及的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非本案主体,所涉事宜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及在本案中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百盛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双方约定:1、原告购买位于滨州市渤海花园项目百盛广场10号楼编号为A-42、A-43的商铺(建筑面积均为9.8㎡)并委托给被告代为统一经营管理,管理期限为20年,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32年4月30日;2、原告购买该房,委托给被告托管经营的第一年至第二年即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无偿委托经营时间,自2015年5月1日起,对于租金的弹性收益,业主享受年回报的90%,被告抽取年回报的10%作为管理费用;3、被告按照约定在每年的6月1日至30日和12月1日至30日分两次将托管收益打入原告指定账号;4、因被告经营不善不能支付原告在委托经营的托管收益,原告有权解除合同。2013年9月9日,滨州市辉腾置业有限公司、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三方签订滨州市诚信购物商场租赁合同,由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承租渤海花园小区商场及附属设施、设备,租赁期限自2013年9月1日至2033年8月31日止。2015年4月30日,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因故撤离,合同终止。2016年1月1日,济南飞鸿房地产与滨州博诺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由滨州博诺家居销售有限公司承租黄河二路渤海十一路百盛广场项目,经营家具、建材、家什等家具产品,因故至今未能经营。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就委托经营管理事项签订的委托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关于原告提出解除委托合同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1年12月9日,原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后,被告经招商先后与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滨州博诺家居销售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将原告及其他购房户所购商铺整体出租。在签订租赁合同后,承租方或是提前解约撤离,或是未营业即解约,期间,被告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收益,也未对原告的合法诉求作出合理解释。原被告所签委托合同约定的托管收益为弹性收益,即出租后有租金收益原告才有回报。对于是否存在实际收益、收益多少,原告无从知晓也无法予以监督。因双方无法达成统一认识,致使原告对被告的托管行为失去信任,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关系失去了信任的基础。另外,由于情势的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已失去意义,客观上已达到履行不能状态,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综上,本院对原告提出的解除合同关系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关于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支付托管收益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审查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及合同约定,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0日为商铺无偿委托经营期间。自2015年5月1日起双方约定托管收益为弹性收益,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本案查明的事实,2015年4月30日滨州市万客隆购物有限公司撤离诚信购物广场,之后该商场一直未能有效经营,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托管收益及违约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郝丽燕与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2011年12月9日签订的《百盛广场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合同》;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郝丽燕负担600元,被告济南飞鸿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好勇
人民陪审员 甄秋英
人民陪审员 亷爱翠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周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