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5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被执行人大连好乐迪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4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
审判员 曲 峰助理
审判员 郭 松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侯盛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