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1121执7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黄海波追缴违法所得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1执731号被执行人:黄海波(别名杨志波),男,汉族,1979年11月10日出生,枣强县马屯镇东青花村。枣强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3)枣民刑初字第142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海波(杨志波)银行存款人民币1005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桂芳执行员 杜志广执行员 许建奎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