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505号申请保全人:赵志才。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申请保全人赵志才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之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志才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赵志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赵志才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