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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505号

申请保全人赵志才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之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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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505号申请保全人:赵志才。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申请保全人赵志才与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之间交通事故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李志才于2016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赵志才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款、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保全人李继春名下的小型汽车车籍手续,冻结期限为二年。

二、冻结申请保全人赵志才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不动产冻结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申请保全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车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