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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4执终2515号

齐丙旺、肖海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齐丙旺,肖海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4执终2515号申请执行人齐丙旺。被执行人肖海舰。案由:买卖合同申请执行人齐丙旺与被执行人肖海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武民二初字第89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给付9000元。本院受理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但其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肖海舰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证券登记、无房产登记、无车辆登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以上事实,有调查材料、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肖海舰暂不知去向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津0114执2515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上述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程学江

审判员  王建忠

审判员  任树森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付国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