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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终10287号

廖祥梅、王晓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廖祥梅,王晓刚,海南万事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祥梅,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刚,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事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号锦江时代花园**层。

负责人:张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祥梅、王晓刚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万事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祥梅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李婧杰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成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