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102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廖祥梅,女,197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刚,男,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黑水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万事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锦里西路***号锦江时代花园**层。
负责人:张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伍伟,中豪律师集团(四川)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廖祥梅、王晓刚因与被上诉人海南万事达资产管理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万事达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2016)川0181民初11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廖祥梅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廖祥梅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 王卫红
审判员 李婧杰
审判员 姚 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彭成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