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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1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宿骞文与被执行人宿宪辉抚养费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10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宿骞文,宿宪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211执530号

申请执行人:宿骞文,女,2006年7月15日生,汉族,学生,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

法定代理人:王晓红,女,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宿宪辉,男,1962年3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宿骞文与被执行人宿宪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该案抚养费全部给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一初字第2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2015年-2016年抚养费内容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琳琳

审 判 员 王昊& # xB;

审 判 员 姜   有   健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田   家   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