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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403执429号

杨金河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金河,抚顺德利源肉禽加工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403执429号

申请执行人:杨金河,男,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抚顺德利源肉禽加工有限公司,地址抚顺市东洲区。

法定代表人:高德利。

委托代理人:高伟,所在单位推荐的人,员工。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金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抚顺德利源肉禽加工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抚顺德利源肉禽加工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越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田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