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13执1877号申请执行人刘更友,男,生于1967年12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被执行人韩同安,男,生于1969年1月16日,汉族,住济南市长清区。本院在执行人刘更友与被申请执行人韩同安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应执行标的152218及利息,未执行标的152218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该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次执行程序就此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鲁0113执1877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曹立新
人民陪审员 郭 汝
人民陪审员 刘 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房玉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