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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2民初1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何添林与谭佳杰、刘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添林,谭佳杰,刘少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431号原告:何添林,男,汉族,1956年12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中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敏文,广东帅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佳杰,男,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被告:刘少娴,女,汉族,1964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原告何添林与被告谭佳杰、刘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立案。原告何添林于2016年11月2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何添林提出撤诉申请,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添林撤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减半收取计338元,由原告何添林负担。审判员  阮春莉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