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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1民初9496号

陈新清与蔡辉扬、陈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7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陈新清,蔡辉扬,陈银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521民初9496号

原告:陈新清,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蔡辉扬,男,1973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陈银泉,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原告陈新清与被告蔡辉扬、陈银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新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新清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素梅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柳云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