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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执字第2770号

天宁区红梅恩典食品商行与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华根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天宁区红梅恩典食品商行,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华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2770号申请执行人天宁区红梅恩典食品商行,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

法定代表人:念琴芳,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法定代表人孙华根,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孙华根。宁区红梅恩典食品商行申请执行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孙华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新孟商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确认结欠天宁区红梅恩典食品商行货款76015元,该款由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承担诉讼费851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市华美盛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房产和车辆登记信息,所占用的房产租赁收益权现正被本院受理的其他案件处置过程中,待处置完毕后可依法进行分配。被执行人孙华根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社保和公积金可供提取,名下所有的房产已经被其他法院处置完毕,除此之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因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将其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当中。申请执行人暂未申请对本案悬赏执行。本院向各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调查情况,各申请执行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本院受理执行的其他案件中正在处置过程中的房产租赁收益权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方便的财产可供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孟民初字第02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剑群

审判员  李旭光

审判员  宋 吉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梁 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