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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7132号

林升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7132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林某,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广东省雷州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雷州市。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6年10月2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11月3日被逮捕。现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仁尚,广东天存律师事务所律师。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72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辩护人为被告人做从轻辩护。查明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害人谅解。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认罪、赔偿谅解的从轻情节。判 决一、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美工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任  芊  妍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代 盼 盼

书记员 梁惠红(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