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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8执2667号

刘月与北京今正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其他案由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月,北京今正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08执2667号申请执行人刘月,女,汉族,1992年10月3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被执行人北京今正康健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滨路22号1栋10-2号,组织机构代码59227801-3。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08民初229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经四查程序,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亦未能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

审 判 长  苏永红

审 判 员  廖全胜

代理

审判员  胡凯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金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