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1023执629号

唐许登与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许登,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6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许登。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秀峰,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20日作出的(2015)百中民一终字第83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给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6455.44元,但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平果县鑫龙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平果县支行21×××60账号内的存款17250.6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周天宁

审 判 员  黄学成

代理

审判员  屈秀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梁龙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