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527号
原告:游玉新,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吴小迪,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跃峰,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王丽萍,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游玉新与被告张辉、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游玉新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游玉新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游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游玉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贤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剑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