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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民初6527号

游玉新、王丽萍与张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13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玉新,王丽萍,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81民初6527号

原告:游玉新,女,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代理人:吴小迪,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盛跃峰,福建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辉,男,1982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原告:王丽萍,女,198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

原告游玉新与被告张辉、王丽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游玉新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游玉新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游玉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游玉新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许贤诚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魏剑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