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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711号

范佩庚诉蔡爱囡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范佩庚,蔡爱囡,郭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7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佩庚,男,1960年6月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蔡爱囡,女,193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审

被告:郭莉莉,女,1961年5月2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范佩庚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703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范佩庚上诉称,被上诉人所谓的赠与意思体现在《承诺书》中,而《承诺书》系《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附件,在《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应当提交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被上诉人要求确认系争房屋归被上诉人所有的诉讼请求缺乏权利请求依据;本案实质为行政纠纷,不应作为民事案件予以受理。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被上诉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赠与合同纠纷。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审 判 员  俞 敏

代理

审判员  郑康瑜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