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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721号

陶福利与张庭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4-06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陶福利,张庭怀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721号

申请执行人:陶福利,女,汉族,1962年6月18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高中文化,凤阳县陈圩粮站退休职工,住安徽省凤阳县。

被执行人:张庭怀,男,汉族,1953年1月20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陶福利与张庭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17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 判 长  胡之水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