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唐代红与被执行人郑海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代红,郑海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唐代红。被执行人郑海春。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6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西民初字第268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 判 长 肖金成助理审判员 曲 峰助理审判员 郭 松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