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932号
申请执行人:李志伟,男,1964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执行人:凤阳县鸿睿石英砂厂,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大庙镇大庙社区,组织结构代码57851247-5。
负责人:曹坤,该厂投资人。
被执行人:张传柒,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李志伟与凤阳县鸿睿石英砂厂、张传柒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的凤阳县人民法院(2016)皖1126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凤阳县鸿睿石英砂厂、张传柒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尚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凤阳县鸿睿石英砂厂、张传柒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再次申请执行的期间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马世卫
审 判 员 卞文新
审 判 员 于文峰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
书记员 许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