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2民初2040号
原告: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东光,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锋,山东星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克水。
原告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迪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旅游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800元,减半收取4090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长 王光辉
审判员 王 鹏
审判员 王 敏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