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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2201执1493号

陈刚与王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13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刚,王东

裁判文书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p t ” > 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2201执1493号

申请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密市。

被执行人:王东,男,汉族,住哈密市。本院在执行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即申请执行人陈刚与被执行人王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87000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并书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6)新2201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党会福

审判员高晖

审判员田仲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翟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