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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91执4592号

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1执4592号申请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清华园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8807642-1。法定代表人薛亮,总经理。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道20号,组织机构代码10926108-7。法定代表人燕振义,董事长。被执行人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住所地郑州高新区月季街,组织机构代码68176958-6。负责人袁拓实,校长。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与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4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枫杨外国语学校的银行存款等财产信息进行了调查,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在本辖区内无房产,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对申请执行人柏斯特(郑州)建材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暂计1089827.92元(工程款939319.92元,违约金125341元,案件受理费12000元,申请执行费13167元,自2016年6月5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开民初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生效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申请恢复强制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霄珍

代理

审判员  李旭辉

代理

审判员  柴红旺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