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02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许某某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四之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02刑初414号公诉机关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某某,男。因涉嫌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犯罪,于2015年12月26日被抓获,同年12月27日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被逮捕。辩护人刘济天、夏俊浩,河南问赢律师事务所律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信浉检刑诉(2016)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1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许某某及其辩护人刘济天、夏俊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1月份,被告人许某某经预谋后从他人手中购买用于考试作弊的发射器和接收器等器材。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许某某将考试作弊器材带到信阳市浉河区工区路交警一大队东约200米处一商住楼楼顶进行设备测试。次日上午,在进行全国研究生招生考试时,许某某在接收他人通过QQ发送的考研试题答案后,在相同地点通过其携带的设备向考生发送试题答案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比对,许某某提供的试题答案正确率在72.7%以上。上述事实,被告人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常某、白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QQ聊天记录,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复函,公安机关情况说明,教育部关于印发《2016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的通知,被告人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期间,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的试题答案,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尚能认罪,视本案具体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许某某犯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斌代理审判员 王倩倩人民陪审员 王颖斌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