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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22民初3565号

赵品一与王超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1-25
公开日期
2017-01-03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赵品一,王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2民初3565号原告赵品一,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38XX****XX。被告王超,住河北省兴隆县,电话:159XX****XX。委托代理人张志芳,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8XX****XX。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品一与被告王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品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豆浩杨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晶晶 百度搜索“”